二、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及恢复治理

  1. 矿山地质环境立法

为了更好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,根据《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》,起草了《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》,并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和有关部门赴吉林等省进行专项调研,与矿山企业召开座谈会,广泛征求意见,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。
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
2005年5月中旬召开了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规划工作会议。鉴于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,矿山多而分散,在国土资源部安排资金基础上,自治区财政追加经费90万元,进行全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,2006年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报告的编制与审查工作。

 
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
2006年组织了6个国家矿山、17个自治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,中央投入资金3100万元,自治区财政投入资金2618万元,恢复治理面积3147ha。截止2006年底,全区矿山环境综合恢复治理面积共计6097.91ha,占矿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的8.37%。

通辽市科尔沁区型砂矿治理区

鄂尔多斯市马家塔露天矿养殖场

呼伦贝尔市大雁煤矿地面沉陷治理区

霍林河煤矿排土场治理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