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[2007]3号(摘录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、国土资源厅(国土环境资源厅、国土资源局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、房屋土地资源局): 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总体方案》已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。 请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,按照《总体方案》要求,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,并于6月20日前将省级实施方案连同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审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