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
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
内政发[2007]12号(摘录)

各盟行政公署、市人民政府,自治区各有关委、办、厅、局:
  现将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》(国发[2006]38号)转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落实。
  一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经费。按时完成调查工作
 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,认真制定本地区土地调查实施方案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一经批准,要严格执行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中的预算总金额分别由自治区财政、盟市财政、旗县财政各1/3列入当年财政预算,专款专用。各地区要严格财经纪律,加强土地调查经费审计工作;认真做好各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的组建和备案、土地调查队伍的组建和审查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编写和审批、土地调查人员的培训、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及土地数据库的建设等事宜,保证按时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。
  二、严格验收制度,确保土地调查成果质量
 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开展工作,切实保证土地调查成果中的数据、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,对土地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。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旗县土地调查成果的验收,各盟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旗县土地调查成果的预检,各旗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调查质量负责。
  三、加强组织领导。切实做好土地调查的各项工作
 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领导小组,负责自治区土地调查的组织和领导,协调解决土地调查中的重大问题。